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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    江西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先進單位

學校章程

澳门6766官网(以下稱學校)是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專科層次普通高校。2003年6月,由宜春師範學校、宜春衛生學校和宜春财經中等專業學校合并組建。宜春師範學校成立于1969年,宜春衛生學校和宜春财經中等專業學校分别創辦于1958年和1985年。

為明确學校法律地位,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澳门6766官网,英文名稱為“Yichu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條 學校注冊地為@ 版權所有 2022-2033。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對接區域經濟發展,培養生産服務第一線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條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産學研結合的發展道路。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目标是:建設特色鮮明、國内一流的高職名校。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學校的舉辦者是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舉辦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确定學校的管理體制,設立領導機構,進行幹部管理;

(三)确定學校的規模、學曆教育層次及招生等有關事宜;

(四)審批學校發展規劃、基本建設項目;

(五)管理學校辦學行為,指導與監督學校的教育活動,領導與督促學校依法治校,确保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六)監督、考核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推動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舉辦者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保障學校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并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

(三)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四)為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師資隊伍建設、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施設備建設等提供支持;

(五)鼓勵學校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為學校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提供條件和支持;

(六)維護學校利益,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确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财産、國家财政性資助、受捐贈财産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不斷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八)完善學校内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辦學規模與專業設置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适時調整辦學格局和辦學規模,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辦學。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曆教育,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學曆教育以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為主,招收特定專業的中專生和中技生。

第十四條 學校結合實際,與中等職業學校聯合培養專科層次的技術技能人才,與本科院校聯合培養本科層次的應用技術人才。

第十五條 根據人才培養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調整學曆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六條 突出高等職業教育特色,積極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和實踐教學環節,實行産學研結合。

第十七條 根據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合理确定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學生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十八條 學校的專業設置以護理、醫學技術、教育類為主,兼顧新能源、機電、汽車、計算機、财務會計、市場營銷、電子商務、旅遊管理及藝術設計等多個門類。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九條中國共産黨澳门6766官网委員會(以下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系(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讨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議是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讨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産黨澳门6766官网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内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助黨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受理信訪和舉報,調查處理違規違紀行為,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和制度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黨委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讨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内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深厚、科研業績突出、治學嚴謹、作風正派、有全局觀念、辦事認真公道、敢于履行職責、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二)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确定系(院、部)的委員名額,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産生候選人,由上屆學術委員會民主選舉産生新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三)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未擔任校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四)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産生;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産生;

(五)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在非換屆時,學校可根據需要決定增補或調整學術委員會委員;

(六)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學曆教育的培養标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标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标準與辦法,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對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産學研合作等提出咨詢意見;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運行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讨、決定相關事項;

(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三)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四)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五)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六)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内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

(七)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八)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一)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系(院、部)、校直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并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确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領導、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學校工會。學校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 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發揮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職能。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三)制定、修改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向學校提交關于教育教學、管理和服務等事項的提案;

(五)讨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系(院)學生民主選舉産生,每屆任期一年。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經學校黨委同意可提前或延遲召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會議代行其職責。

第六節 組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置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群團組織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對相關部門實行目标責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校、系(院、部)兩級管理體制。系(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系(院、部)主任(院長)全面負責本系(院、部)行政工作,履行行政職責,定期向全系(院、部)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系(院、部)黨組織負責本系(院、部)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主任(院長)行使職權并對系(院、部)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五十一條 系(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院、部)的決策和議事機構,由系(院、部)主任(院長)、黨總支(黨支部)書記、副主任(副院長)、副書記等組成。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經注冊取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内完成規定的課程,思想品德、文化和專業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按規定發給學曆證書。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實踐技能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七條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五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黨團組織等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十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型、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六十一條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學校批準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傳統,共商母校發展大計。

第六十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會成立具有屆别、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

第六十四條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在學校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号并設志紀念。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全體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号;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加強師德教育、宣傳和考核。教師應自覺提高思想道德修養,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為人師表。

第七十條 學校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培訓,通過引進、培訓、企業實踐等多種途徑建設具有“雙師結構”的優秀教師團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完全的教職工,依照學校人事管理相關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資産及财務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财政撥款、事業收費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條學校資産是指固定資産、流動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産。學校對擁有的資産享有法人财産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率,确保資産的保值增值。加強對學校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實行審計制度,接受國家财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财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學校各項資金的科學、規範、高效、安全運行。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編制原則,科學規範合理編制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财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内經濟秩序。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訓、校歌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是由“宜春職院”的拼音首字母“Y、C、Z、Y”變形而成。“Y、Z” 變形為海燕,寓意展翅飛翔,體現積極向上的動力,象征全校師生拼搏奮進的精神,預示學校的明天會更加美好。“C、Y”變形為浪花,涓涓細流彙成浩瀚的海洋,任憑海燕自由翺翔,搏擊長空,飛得更高更遠,象征學校不畏艱險、破浪前行的精神。圓環意指精誠團結、圓滿成功。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由校徽、校名組合而成,采用藍白色調,藍底白字,藍色象征浩瀚的知識海洋、高遠的志向追求,白色象征純潔、美好,寓意學校是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搖籃。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自強不息,與時俱進”,體現學校堅定的理想追求和鼎新革故、以變圖強的辦學精神。

第八十二條學校的校歌是《美麗的校園我的家》,集體作詞,傅利民作曲。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舉辦者同意後,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八十四條 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根據學校章程制定的學校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六條 經校長辦公會提出,黨委會議審議同意後,啟動章程修訂程序。章程修訂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一緻。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監督執行機構是學校紀檢監察部門。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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